2025-01-24
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發布重要通知
關于細化未批準登記產品再次申請農藥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深入推動政務服務提質增效,進一步優化農藥登記審批程序,提升涉企服務水平,根據《農藥管理條例》《農藥登記管理辦法》《農藥登記資料要求》規定,我所決定細化未批準登記產品再次申請農藥登記有關事項,加快此類情形的技術審查進程,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。一、適用范圍 農業農村部審批結論為“不批準”的農藥登記、登記變更申請(以下簡稱“上次申請”),其申請人自辦結之日起5年內再次提交申請(以下簡稱“再次申請”)的,可以按《農藥登記審批服務指南》(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22號)要求提交登記申請,也可申請使用上次提交的有關資料。 申請使用上次提交的有關資料的,下列情形不適用: (一)現行法律法規、政策要求等不批準農藥登記的; (二)上次申請不符合《農藥登記管理辦法》第八條或農業農村部公告第345號規定的; (三)上次申請于2020年1月20日前辦結的。二、提交資料說明 申請使用上次提交的有關資料的,應提交以下資料: (一)農藥登記/登記變更申請表; (二)農業農村部行政審批辦結通知書(以下簡稱“辦結通知書”); (三)關于使用上次申請材料的申請(參考模板見附件); (四)根據上次申請的辦結通知書,需要補充的相關資料; (五)其他資料。 再次申請時提交的資料應當按專業分冊裝訂,各分冊應附上次申請辦結通知書。三、受理與審查、評審 再次申請按照農藥登記、登記變更的受理、審查、評審程序辦理,按序審批。原則上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在6個月內完成再次申請的技術審查工作,并將審查意見提交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評審。四、其他事項 (一)再次申請農藥登記產品受理、公示時,注明“再次申請”。 (二)農藥生產許可證、原藥來源證明材料等一般資料已不在有效狀態的,再次申請時應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上述資料。 附件:關于使用上次申請材料的申請(參考模板) (詳見:http://www.chinapesticide.org.cn/zwb/detail/29768)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2025年1月20日信息來源: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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